澳大利亚属于什么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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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问题问得…有点奇怪。 首先,澳大利亚是一个普通法系国家。所谓“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作为普通法的起源并广泛传播到各国的一个法律体系。所以,凡是以英国作为本国之法律来源的国家都是普通法系国家。

那么什么是“普通法”呢? “普通法”这个概念在英美国家的法学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它是指不依赖于制定法(成文法)而是依赖过去的判决形成法律的知识体系。简言之,就是“先例法”或“判例法”。 在普通法系中,最重要的不是成文法,而是先例(案例)。最著名的例子莫过于1954年的“鲍威尔诉科伦”(Powell v. Coal Exportation Co.)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中有三名大法官认为,尽管有国会立法禁止价格垄断,但是因本案被告没有达成固定价格和分配市场的行为,也没有排除竞争,该项禁止性规定不能用于管束他们的行为。其余六位大法官则持相反意见,他们认为本案被告的行为构成非法垄断,应当受到谴责并予以制止。

此案最终被认定为一起“违反公平贸易法”的案件,由最高法院以5比4作出裁决。 但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其实是在于“州法和联邦法是否互相冲突”这一问题的争论上,而最后的结果却是司法权(联邦最高法院)越权干涉了国会的立法权限——尽管在名义上这种“越权”是符合美国三权分立原则的。因为根据美国的三权分立原则,只有国会有权立法,而法院无权立法。但如果法院不越过国会所管辖的范围,又如何能纠正国会所犯下的错误呢?这就是“鲍威尔诉科伦”案中所凸显的问题:国会犯下的错误,难道要让民间来买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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