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法于哪一年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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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787年开始,美国各州通过立法,授予公民申请移民的权利。1924年移民签证制度建立后,这个权限被转移到联邦政府手中。 1965年,美国政府出台《外来移民法案》(即《移民与国籍法》),开始实行以家庭为基础、优先亲属移民的原则,取代了以前的排他性就业优先政策。该法还授权总统可以根据国内劳动力市场的情况,以保护劳工利益为由,拒绝签发某些类别的移民执照;并可以根据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的需要,阻止任何人入境。

1980年通过的《庇护权利法案》对寻求政治庇护者提供了保护。 1986年的《移民改革和移民控制法案》使移民局获得了新的权力,包括可以查看个人电子通讯并进行远程监控,以及有权检查出入境人员是否有合法身份等。该法还建立了“移民申诉委员会”作为处理移民上诉的独立机构。

此后,美国又通过了《非法移民问题解决方案》及其实施方案,对非法移民的界定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旨在解决美国的非法移民问题。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以及移民种类的增多,以及应对移民问题的挑战,未来美国会对其法律进行调整和修订是意料之中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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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以来,美国对移民政策的限制日趋严格。1882年的《排华法》虽未废除,但已成具文。1907年美国与日本达成“君子协定”,日本停止向美国移民。1917年国会通过新法律,规定所有新来移民都须经过读写测验。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实际上暂停接受外来移民。战后国会通过的《1921年移民法》及《1924年移民法》都规定实行按国别的移民配额制度,其基本目标是限制所谓低人一等的南欧和东欧人的移民。

1952年,上述各种有关移民及国境管理的法律被汇编为《移民和国籍法》,它全面规定了有关美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变更,以及有关外国人在美移民、就业和居住的各项事宜。该法确认出生在美国(包括大洋岛屿和领地)或其父母或祖父母是美国公民者可取得美国国籍;在美国出生的公民的外国妻子及在美国获永久居留证并合法居住长达14年者可以通过申请而入美国国籍。《移民和国籍法》1952年10月11日生效时规定,1952年的移民配额及原各国配额比例保持不变,1953年起各国配额为5918人。60年代上半叶,美国舆论界和立法界中要求改革移民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肯尼迪总统在生前向国会提出了有关移民法的修正案,其主要之点是打破按国别和地区分配移民配额的做法,强调移民应当具备的技术条件和与美国亲属关系的亲疏程度。经过长时间的争论,该项法案在约翰逊总统任内于1965年被颁布生效。同年7月,约翰逊总统在纽约爱丽丝岛签署这项名为《一九六五年移民和国籍法修正案》,从而正式废除了1924年的《移民法》,宣告了以种族条件限制外国人移民美国的“国别限额制度”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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