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法于哪一年形成?
从1787年开始,美国各州通过立法,授予公民申请移民的权利。1924年移民签证制度建立后,这个权限被转移到联邦政府手中。 1965年,美国政府出台《外来移民法案》(即《移民与国籍法》),开始实行以家庭为基础、优先亲属移民的原则,取代了以前的排他性就业优先政策。该法还授权总统可以根据国内劳动力市场的情况,以保护劳工利益为由,拒绝签发某些类别的移民执照;并可以根据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的需要,阻止任何人入境。
1980年通过的《庇护权利法案》对寻求政治庇护者提供了保护。 1986年的《移民改革和移民控制法案》使移民局获得了新的权力,包括可以查看个人电子通讯并进行远程监控,以及有权检查出入境人员是否有合法身份等。该法还建立了“移民申诉委员会”作为处理移民上诉的独立机构。
此后,美国又通过了《非法移民问题解决方案》及其实施方案,对非法移民的界定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旨在解决美国的非法移民问题。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以及移民种类的增多,以及应对移民问题的挑战,未来美国会对其法律进行调整和修订是意料之中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