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官如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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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移民案件不同于刑事案件,没有司法权,所以不能像刑事侦查那样去做。但是可以请求警方协助,由警方去查。

2. 移民法赋予移民局一定的行政权限,但仅限于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要求相关机构或个人配合调查、审核申请文件等。对于拒绝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这些行政手段的运用是有底线的。例如对拒绝提交申请的当事人,移民局只能催告一次;对于提交虚假材料的当事人,移民局可以处以高额罚款并且限制入境等等。 但是这些行政手段都是有前提条件的——必须是在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且给了对方申辩权利的前提之下。如果违反程序先入为主或者没有给当事人必要的告知和陈述机会,任何证据都是无效的!

3. 对于涉嫌伪造材料的当事人,移民局有权责令其限期更正并提供新的证据证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逾期不清除伪证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可以宣布撤销该案件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引起移民签证申请被驳回,导致申请人丧失移民资格的,还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更多问题欢迎随时与我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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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官在处理各项移民申请案时,往往需要向申请人或其亲属、前雇主求证等,这些调查方式包括:

电话调查:移民局就申请案向申请人、第三人或该国机构进行电话询问,要求说明案情,该调查方式较简易且能快速得知结果,但如需进一步确认事项时,即会改以书信或面谈方式进行调查。

书面调查:如通过电话无法确认案情,移民官会向申请人寄出要求说明之书面调查函,同时会给予适当期间要求回复,此种方式常用于单纯要求申请人补充文件或进一步说明案情之情形。以配偶移民申请案为例,申请人或其配偶取得之宣誓书(affidavit)即属此类。

面谈调查:面谈是移民官用以确认案情最直接有效之方式,尤其对于配偶移民、亲属移民或投资移民等申请案,移民局更会安排与申请人及/或其配偶、亲属、前雇主等进行面谈,以确认其申请案之真实性。近年来,台湾申请案大幅成长,申请案件量已远超过移民局所能负荷之面谈数量,故移民局无法针对每个申请案安排面谈;再者,移民局在接获申请案后,也需花费时间完成相关审核初审,故申请人收到面谈通知函通常需待申请案送件相当长时间之后。根据移民局网站资料显示,目前移民申请人于面谈时需携带之文件包括:

申请案件之申请号码及档案号码(case number and receipt number)、申请I-130或I-485之申请表(如申请时未提出,日后补件也未提出者,请自行备妥)、护照及护照之影本、I-94出入境文件、学生证(如适用)、最近一次来美签证申请时所提出之5x5照片、I-140申请表(如申请EB-2或EB-5投资移民案件)、I-797申请收据(I-130、I-485、I-765、I-140、I-539)及所有I-797核准函件、申请案件中所提出之照片之拷贝、所有在美国就读学校之成绩单、I-551绿卡或永久居留核准通知信、社安卡及影本、最近三年报税资料、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出生证明,I-130或I-485申请表中所附上之文件、所持学生(F)或交换访问学者(J)身份之证明文件、申请文件中所附上之宣誓书及该等宣誓书之作成人,如有不同语言者,请备妥通译人员。此外,申请人于接获面谈通知函,如对面谈时间、日期无法配合,需尽速向移民局提出并洽商面谈日期;如未于接获面谈通知函后,按时前往移民局面谈,移民局将视同申请人撤回其申请案,该申请案将被遣返回原址之服务中心,申请人亦无法于日后变更或补正该申请案,申请人如欲取得美国永久居民资格,需重新提出申请。又,申请人于面谈完结后,如未取得绿卡,切记要取回移民局退回之文件(申请人通常可于面谈完结后约30分钟内取回),申请人于收件时应详细检查所退回之文件是否完整,并于领取退回文件时请移民局人员于面谈通知函上签名或盖章,以示文件领取无误。

亲属面谈时,申请人及邀请人(如亲属移民之邀请人、配偶移民之申请人或其配偶)应亲自出席接受面谈,不得指派他人出席代替面谈。另,在收到面谈通知函后,如有任何亲属变故或其他重大困难无法亲自出席面谈,应尽速向移民局提出并洽商面谈日期。

此外,除上述面谈方式外,移民官亦可针对申请案进行视讯面谈,申请人可就近至台湾移民署就申请案接受移民官面谈及指印辨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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