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十年绿卡是永久绿卡吗?
是的,就是永居签证,正式名为移民签证(Immigrant Visa)。 移民局对绿卡的称呼为“移民签证”,但是移民局官网和官方文件里并没有出现过这个术语。 《美国国会有记录可查阅的移民法案》中,没有提到过任何与“移民签证”有关的概念。 在美国的各种法院诉讼案里,原告被告双方也从来没有使用过“移民签证”这个词来描述自己要求的身份类别。 那为什么会出现“移民签证”这么个叫法呢? 为什么不是叫做“公民签证”或者“永久居留签证”呢? 这要追溯到美国移民制度诞生的那天说起…… 1790年4月16日,乔治·华盛顿总统签署《移民法令》(The Immigration Act of 1790),建立了一种新的移民分类办法——基于人口的移民限额(Quota System)。 根据这一法律,所有申请入境美国的外国人都将被分配到六个移民目的地之一,并限制每个国家每年新移民的人数不能超过该目的地的配额。这六个移民目的地被称为“种族分离区”(Race Distinction Districts)。
按照人口基数计算,美国每一个州及特区在每一殖民地或国别中所拥有的联邦议员人数都会影响到他们所能接纳的新移民人数。 例如,在新英格兰地区的几个州,由于人口基数大,每州能够容纳一定数量的新移民;而在南部地区,由于白人居民所占比例高,每州能容纳更多新移民,如路易斯安那州甚至没有被列入“种族分离区”。 除了少数几个例外情况,没有人可以在没有任何先决条件的情况下获得美国国籍。这些例外情况包括:美国公民的近亲属、杰出人才(Aliens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以及某些职业类别的专业人士(Professionals Of Exceptional Ability)等。
根据《迁移法》,绝大多数的申请人都被归入“平民类别”(Classification Of Persons),这个类别又进一步分成8个“族群”(Cohort)。 “族群”的概念至今仍然影响着今天的美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