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属于什么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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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问题问得…有点奇怪。 首先,澳大利亚是一个普通法系国家。所谓“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作为普通法的起源并广泛传播到各国的一个法律体系。所以,凡是以英国作为本国之法律来源的国家都是普通法系国家。

那么什么是“普通法”呢? “普通法”这个概念在英美国家的法学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它是指不依赖于制定法(成文法)而是依赖过去的判决形成法律的知识体系。简言之,就是“先例法”或“判例法”。 在普通法系中,最重要的不是成文法,而是先例(案例)。最著名的例子莫过于1954年的“鲍威尔诉科伦”(Powell v. Coal Exportation Co.)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中有三名大法官认为,尽管有国会立法禁止价格垄断,但是因本案被告没有达成固定价格和分配市场的行为,也没有排除竞争,该项禁止性规定不能用于管束他们的行为。其余六位大法官则持相反意见,他们认为本案被告的行为构成非法垄断,应当受到谴责并予以制止。

此案最终被认定为一起“违反公平贸易法”的案件,由最高法院以5比4作出裁决。 但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其实是在于“州法和联邦法是否互相冲突”这一问题的争论上,而最后的结果却是司法权(联邦最高法院)越权干涉了国会的立法权限——尽管在名义上这种“越权”是符合美国三权分立原则的。因为根据美国的三权分立原则,只有国会有权立法,而法院无权立法。但如果法院不越过国会所管辖的范围,又如何能纠正国会所犯下的错误呢?这就是“鲍威尔诉科伦”案中所凸显的问题:国会犯下的错误,难道要让民间来买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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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属于英美法系,又被称为普通法系,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既不同于大陆法系又相互交融的法律体系。主要分布于英国和美国等一些曾经是英国殖民地或受英国影响的国家和地区,是世界上传播的两大法系之一。

澳大利亚法律的主要渊源是成文法,它既属于普通法法系的国家,又是一个成文法国家。普通法原是英国的习惯法,它以判例为基础,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 是普通法形成和发展的基本原则。从英国殖民时期起,普通法一直是澳大利亚法律体系的重要渊源,对澳大利亚法律制度影响十分深远。

在19世纪初,澳大利亚的殖民政府开始制定成文法,此后成文法逐渐增多,其法律效力和拘束力也日益增强,普通法地位随之下降。普通法的作用更多地表现为补充成文法的不足和不成文的部分,或在遇到疑难案件时,法官依据从普通法中发展起来的衡平法原则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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