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时限要求吗?
1. 工程签证单是建设各方就施工过程中涉及造价变动、工期顺延等事宜达成的补充协议,一般由项目经理签署;而设计变更通知单是设计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对原设计作出的修改或补充,需要设计院盖章确认。两者在工程结算中都应作为重要的依据之一。
2. 如果施工方没有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签证程序进行施工过程签证,则其主张的该项索赔请求将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施工过程中的签证可分为“现场签证”和“工程设计变更”两种形式,通常应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审批后生效。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签证手续有详细约定,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3. 关于是否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的签字的问题,笔者认为应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看待。首先,对于重大设计变更以及签证,一般应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并加盖项目部章后方才有效;其次,对于一些小细节的设计变更及签证,由于不涉及较大金额且不影响总体效果,可以不必经项目负责人同意而只需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即可。
4. 对于施工单位提交的签证资料,发包单位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一)内容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及要求;
(二)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工程数量是否有误;
(三)价格是否正确,取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工程量计算方法和规则是否符合定额规定,有无重复计取费用的情况出现;
(五)是否有甲方有关人员的正式签章确认; (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等等相关事实予以认定。 发包方在审核时还应注意:不能只单纯对单价进行审核而没有对工程量进行审查复核,以免存在漏算、多算等情况而影响最终的结算价款数额。
5.关于工程造价鉴定时机的选择与确定 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已完工程的造价进行评估。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必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申请;同时还需注意,该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附具相关的证据材料。因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进行司法鉴定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6. 本案中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材料为原告提交并经被告质证无异议的证据原件及其复印件,因此能够证明原告确实已经支付了相应的款项并且不存在虚假的事实。虽然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但并不能以此排除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进行审理之权能。故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并无不当之处,二审亦维持原判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