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法律有什么?
澳洲的法律体系源于英国,是由成文法和普通法构成的。成文法是指由立法机构通过的、以条例或法令形式表现的法。普通法是指在没有成文法规定的领域里,法官依据过去的判例,推导出相应的规则而形成的法。在现代,普通法仍然起着重要作用。 澳洲的司法机构分为三级:联邦法院、州和领地法院以及仲裁庭。此外还有专门法院,如移民法庭等。
1. 联邦法院 (1)权利与权力 根据《宪法》第79节,联邦法院有权就“联邦问题”发布命令;根据第80节,联邦法院有权审理涉及联邦问题的上诉案件。联邦法院是审理联邦问题的最高司法机关。除审判外,联邦法院还拥有制定规则的权力(行政法和海关法的某些条款除外),并在其规则制定过程中享有广泛的裁量权。没有联邦法院的授权,任何其他机关都无权干涉法院的程序性事务。 (2)组成人员 联邦法院包括一个首席大法官、一名总检察长和若干大法官。现任首席大法官为菲兹默特(Robert French AC),于2013年上任。大法官和其他法官均由总统任命,全部由最高法院人员担任。
2. 州和领地法院 每个州和领地都有自己的法院体系。在州和领地法院体系中,一般都有一个终审法院及其下辖的上诉法院和地区法院。各州也有自己的立法机构,据此可以制定该州的成文法。 除了州和领地的法院系统外,还有一些重要的特别诉讼程序的管辖法院,包括高等法院、税务法庭、劳动法庭和特许法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