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法是哪一年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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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排华法案》(Chinese Exclusion Act);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出于“保卫国家安全”的需要,美国先后出台了《日裔美国人安置法》(Japanese American Internment Camps)、《军事法》(Military Order No.6)和《战争权力法》(War Powers Act),对这些少数族裔的成员进行了限制,或强制其离开美国。

20世纪60年代末,民权运动和越战引发了广泛的抗议浪潮,这些抗议涉及种族、民族和宗教偏见,以及战争等广泛问题。在这些问题中,移民问题再次浮出水面并成为众矢之的。1965年国会通过《移民与国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of 1965,INA)对美国的移民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这一制度沿用至今,并有向全球化方向改革的倾向。

INA主要包含了三条原则: (一)移民必须满足某些基本条件,包括无犯罪记录且已满十八岁;

(二)申请人必须拥有足够的资金维持自己和家人的生活;

(三)申请人必须在人类学上属于某种“族群”(race)。 根据这三条基本原则,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可以获得永久绿卡,成为美国公民。

根据1974年的《入境和移民法》(The 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Act of 1974,INA),国会建立了职业移民类别(Employment-Based Immigrant Visa)以吸引外国人士到美国工作和定居。

职业移民又进一步细分为两大类,每一类又有若干小类别: 第一优先(First Preference):旨在促进高水平人才的培养。申请人必须获得劳工证(Labor Certification)并且具备特定专业(科学、技术、工程或者数学等领域)、高超的技能或特定的学历。第一优先签证每年发放的数量控制在40,000个左右。

第二优先(Second Preference):主要针对具有高学历和高收入的申请者。申请人必须是国际公认的杰出人才或是具有高收入工作机会的人士。 第二优先签证每年发放的数量为110,000个。 在上述两类签证之外,还有三类特殊职业需要另外申请,分别为跨国公司主管、跨国公司专家、运动员和演艺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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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法源于19世纪末,正式形成于20世纪20~30年代,40年代趋于稳定,50年代以后不断得到充实和修改。美国1882年正式颁布第一个限制和管理移民的法律,主要目的是限制所谓的"劣等种族"移民美国。19世纪末叶,美国在限制移民入境的同时,又制定了驱逐移民出境的法律和各种管理移民的法规。到了1920年,限制移民入境的法律体系已近完成。1924年美国正式颁布以"国家来源配额制度"为基础的《1924年移民法》,规定只给本国公民的父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发放特殊移民签证,1952年的《移民与国籍法》对1924年的移民法作了补充。

美国现行的移民法即1952年的《移民与国籍法》,经1965年彻底修改和1986年扩充而成。50年代的《移民与国籍法》对美国的移民管理体制影响很大,它在移民管理体制形成的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是美国移民管理方面的基础法。1965年的移民法废除了"国家来源配额制度",代之以"就地分配制度"和"家庭团聚分配"及新"就业配额制",使现行移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管理思想得到了确立。1986年美国就非法移民与移民控制问题颁发了6个法案,并对有关的行政管理机构作了调整,同时,又对1952年的《移民与国籍法》作出了重要修改,进一步完善了美国的移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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