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入境不能带什么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 进口活动物(含活体动物及尸体),除了需要具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入境货物通关单》之外,还需要卫生检疫部门签发的《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进口植物及其制品,需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植物检疫证书》方可办理通关手续。 禁止携带下列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入我国境内: (一)各种类型的种子、植株、幼苗(指未经培育的任何品种的种子、植株、幼苗)以及含有种子、植株、幼苗的商品;
(二)菌种、毒种等微生物;
(三)动物及动物制品,包括肉类及肉制品、动物源性饲料、水生动物及其制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等。 除上述规定外,下列物品也属法律规定的限制进出境物品,必须事先向海关申报,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携带或邮寄入境: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二)活性细胞物质和基因。
(三)传染性病原体。
(四)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五)其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物品。 请留意:上述所列各项中,有些属法律规定的违法情节严重的犯罪情形,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