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补充材料算拒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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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签证官会通过签证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来决定其是否给与签证通过的决定;但如果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存在疑议或不足以完成证明材料时,签证官会要求申请者提供补充材料(注:不同国家的签证对材料的要求不同,所提供的资料若为英文版本请同时提供双语复印件):

1、护照原件及护照照片页复印件。

2、酒店预订单。

3、机票预订确认单。

4、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5、户口本全本复印件(包括首页和个人页)。

6、财产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7、个人银行流水清单原件(近半年)并加盖银行公章。

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如果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使馆要求的,签证官可以立即签发签证;反之,则可能会被拒绝颁发签证 。通常情况下,签证官要求补充的材料都是作为评估申请人是否具有合法身份的重要参考依据。

虽然有些国家会在给予申请人签证后,以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需要携带相关材料入境,但这种告知属于提示性通知,并不能称之为“拒签”。只有当签证官查看过所有申报材料后,认为有必要提请签证申请审核机构进行再次审核时,才算是真正拒绝了申请。在收到此类短信或提醒通知后,申请人不需要重新递交材料,只需按照原程序送交所需材料即可。

但是,如果使领馆经过再次审查后认定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实的情况下,是会直接拒绝发签证的。因此建议申请人在准备申请材料时一定要认真细致,不要遗漏关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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